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41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命遠離住居所之保護令裁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被告甲○○係違反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以九十四年度家護字第一四二號通常保護令所為之裁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
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
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