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416號聲請人 吳剛魁 律師(即被繼承人 周文福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