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佩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戒毒偵字第12、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三、查被告賴佩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由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13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後,於民國109年10月8日停止處分而執行完畢釋放,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戒毒偵字第12、13、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字號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當時為警2次查獲時分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2月21日刑鑑字第1080005798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方法,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與所附著之外包裝袋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朱鴻明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鑑定結果│├───┼──────────┼───────────────┤│1│橘色圓形錠劑2粒(含│(1)驗前毛重2.1740公克,驗前│││包裝袋1只)│淨重1.9980公克,驗餘淨重││││1.3989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Nimetazepam(硝甲││││西泮)成分。│││││├───┼──────────┼───────────────┤│2│橘色不完整藥錠(梅片│(1)驗前淨重0.86公克,驗餘淨│││)1粒(含包裝袋1只)│重0.43公克。││││(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三級毒品Nimetazep││││am( 硝甲西泮 )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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