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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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92號
調解筆錄原告 陳孟詩 被告 陳建成 民國00年0月00日生法定代理人 陳森橋 法定代理人 江素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穎嘉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92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238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上午11時1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鄭凱文書記官彭秀玉調解委員蔡進義朗讀案由
原告陳孟詩被告陳建成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江穎嘉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陳孟詩被告陳建成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江穎嘉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於民國103年8月14日前匯入原告指定玉山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陳孟詩,原告 願宥恕 被告之刑事行為,不再予以追究,請法官給與緩刑之機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陳孟詩被告陳建成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江穎嘉調解委員蔡進義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彭秀玉法官鄭凱文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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