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555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珮文 、 鍾廣駿 、 吳禹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555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珮文 、 鍾廣駿 、 吳禹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