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管理規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18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黃茂峰
黃景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元大喆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管理規約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2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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