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8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瑞忠具保人林鈺捷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0號、101年度執字第1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涂瑞忠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鈞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30萬元,由具保人林鈺捷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案件執行時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
二、經查,具保人於辦理具保事宜時所陳報之住所為「桃園縣桃園市○○路○○○○○○號2樓」,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1紙在卷可參,然本件具保人業已於民國101年8月29日遷入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巷○○號13樓,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足稽。惟本件執行檢察官僅向具保人原住所地送達本件執行通知傳票,並由管理委員會代為收受,而未對具保人之現住所地為送達。則本件對具保人上開執行通知之送達,尚有疏漏,是以本件聲請,與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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