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告 王麗娟

馬維同

馬凱莉 同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曜辰 律師

被告 簡瑋慶

利昇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潘麗鈺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白光華

法官黃耀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瀚群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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