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11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0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印有仿冒商標圖樣之香菸總計壹佰捌拾包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菸酒公司)及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日本香煙公司)分別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均指定使用於菸類之專用商品,現均仍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且明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所販售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香菸,係未經上開商標權人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上開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竟仍意圖營利,並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九十四年四、五月間,在臺北縣三重市○○○路大智公園內,以長壽白軟包菸每條新臺幣(下同)二百元、長壽黃硬盒菸每條二百元及七星ORIGINAL每條二百三十元不等之價格,向該名成年男子販入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仿冒香菸一批,並自上開時間起,在上述公園內,以每條香菸高於販入價格二十元之價格,連續多次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九十五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為警於臺北縣三重市○○街○○○巷○○弄○號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香菸。案經臺灣菸酒公司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偵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丙○○、乙○○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香菸扣案可憑。此外,復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台菸酒菸字第0九五000一一0四號鑑定函文、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JTZ0000000000號鑑定函文各一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六紙、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二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十紙、現場照片七張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前之陳列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同時販賣前揭仿冒香菸之行為,係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之數個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乃一行為觸犯相同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為牟小利,恣意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嚴重損害我國國際形象,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之期間、數量、所獲利益,及前無不良素行,並已年逾七十歲,犯後復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仿冒商標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淑娟附表一~F0~T32┌──┬─────────┬──────┬─────────┬──────┬─────┐│編號│商標圖樣│商標權人│商標註冊號數│指定使用商品│專用期間│├──┼─────────┼──────┼─────────┼──────┼─────┤│一││臺灣菸酒股份│00000000│菸、菸草、香│至一百零一││││有限公司││煙、雪茄。煙│年四月十五││││││斗、濾嘴、煙│日止││││││灰缸、打火機│││││││。││├──┼─────────┼──────┼─────────┼──────┼─────┤│二││臺灣菸酒股份│00000000│菸、菸草、香│至一百零一││││有限公司││煙、雪茄。煙│年四月十五││││││斗、濾嘴、煙│日止││││││灰缸、打火機│││││││。││├──┼─────────┼──────┼─────────┼──────┼─────┤│三││臺灣菸酒股份│00000000│菸、菸草、香│至一百零一││││有限公司││煙、雪茄。煙│年十月三十││││││斗、濾嘴、煙│一日止││││││灰缸、打火機│││││││。││├──┼─────────┼──────┼─────────┼──────┼─────┤│四││臺灣菸酒股份│00000000│菸、菸草、香│至一百零一││││有限公司││煙、雪茄。煙│年十月三十││││││斗、濾嘴、煙│一日止││││││灰缸、打火機│││││││。││├──┼─────────┼──────┼─────────┼──────┼─────┤│五││臺灣菸酒股份│00000000│菸、菸草、香│至一百零一││││有限公司││煙、雪茄。煙│年十月三十││││││斗、濾嘴、煙│一日止││││││灰缸、打火機│││││││。││├──┼─────────┼──────┼─────────┼──────┼─────┤│六││臺灣菸酒股份│一九四七八四│菸、菸草、菸│至一百零一││││有限公司││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七││日本香煙產業│八七九一O二│香煙、捲菸紙│至九十五年││││股份有限公司││、煙斗、濾嘴│六月三十日││││││、煙管、煙盒│止││││││、煙架、雪茄│││││││切割器、煙袋│││││││、打火機、打│││││││火石、煙灰缸│││││││、火柴。││├──┼─────────┼──────┼─────────┼──────┼─────┤│八││日本香煙產業│八九七八三一│香煙、捲菸紙│至九十五年││││股份有限公司││、煙斗、濾嘴│六月三十日││││││、煙管、煙盒│止││││││、煙架、雪茄│││││││切割器、煙袋│││││││、打火機、打│││││││火石、煙灰缸│││││││、火柴。││├──┼─────────┼──────┼─────────┼──────┼─────┤│九││日本香煙產業│三二九九八二│各種煙、煙草│至九十五年││││股份有限公司││、煙絲、捲煙│六月三十日││││││、雪茄煙│止│├──┼─────────┼──────┼─────────┼──────┼─────┤│十││日本香煙產業│00000000│煙草、雪茄、│至九十五年││││股份有限公司││嚼煙、濾嘴香│六月三十日││││││煙、香煙。│止│└──┴─────────┴──────┴─────────┴──────┴─────┘附表二: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包)│├──┼───────────┼────────┤│一│長壽白軟包淡菸│參拾包│├──┼───────────┼────────┤│二│長壽黃硬盒菸│參拾包│├──┼───────────┼────────┤│三│七星ORIGINAL菸│壹佰貳拾包│├──┼───────────┴────────┤│合計│壹佰捌拾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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