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電影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全美戲院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俊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電影法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所為110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世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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