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467號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債 務人 陳柏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0011,932元111年12月22日16%0027,489元112年1月22日16%0034,501元112年2月22日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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