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 薛葉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正輝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依原告起訴狀主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