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4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郭津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之姓名為何?並提出相對人及債務人 施尚廷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同段263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