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九二七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