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501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周怡穎 債務人昇傑科技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立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陸萬零貳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如附表所示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如附表所示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3,248,959元自民國11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2.3%002411,250元自民國110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2.3%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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