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3 年度聲字第 154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15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3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 秋 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明 枝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