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3號原告丙○○兼上訴訟代理人乙○○
0號被告新竹縣峨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溫欽彥 律師
魏順華 律師複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龔紀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