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258號債權人 蔡侑錡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棟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棟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之利率,並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惟債權人僅於同年10月8日具狀泛稱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000號不起訴處分書之理由云云,仍未提出得釋明本件債權存在之相關文件,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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