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3號

附民原告 陳游素端

附民被告 高嘉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游素端對被告高嘉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