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0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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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4000號債權人 謝瀚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永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每筆借款日期及借款金額各為何?㈡提出111年12月12日借款20萬元部分具有債務人簽章之借據
影本(因原附資料無債務人之簽名或蓋章)。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1年2月20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12年1月13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