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華寶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華寶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華寶陣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
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故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亦同此旨。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華寶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2罪,先後經臺灣高等
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均已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上開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1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8至編號2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並按捺指印之合併聲請狀1份在卷足憑(本院卷第11頁),核符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54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602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7至編號10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
3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13至編號1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8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18、1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2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20、2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85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惟依前揭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
2、編號17、編號22所示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2年9月為重,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㈡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
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8至編號2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依上揭最高法院裁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本案定應執行刑部分,依法亦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10日│105年3月18日│105年4月9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253號│第705號│第1322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428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608號│106年度審訴字第5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20日│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2398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608號│106年度審訴字第545號││├────┼───────────┼───────────┼───────────┤││判決│105年12月2日│105年12月2日│105年12月2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臺灣高檢105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269號(已執畢)│217號│第247號││備註││├───────────┤││││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4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9日為警採尿│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322號│第1671號│第1671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4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602號│105年度審訴字第6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45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23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230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2日│106年2月23日│106年2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247號│1477號│1477號││備註│││││├───────────┼───────────┴───────────┤││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曾經本院105年度審訴│第60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字第54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31日│105年8月4日為警採尿│105年9月14日││││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401、2632號│2401、2632號│2401、2632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6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6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3日│106年2月3日│106年2月3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6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6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6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6日│106年3月6日│106年3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976號│1976號│1976號││備註├───────────┴───────────┴───────────┤││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2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14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401、2632號│328號│328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6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46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3日│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2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27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6日│106年3月20日│106年3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976號│1917號│1917號││├───────────┼───────────┴───────────┤││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罪│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曾經本院106年度審訴│第3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字第2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27日│105年9月28日為警採尿│105年10月5日││││前回溯24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2469、2558號│第2469、2558號│第2469、2558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7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7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7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7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7號││├────┼───────────┼───────────┼───────────┤│判決│判決│106年4月10日│106年4月10日│106年4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651號│2651號│2651號││├───────────┴───────────┴───────────┤││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8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5日│105年5月1日│105年8月8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469、2558號│第13596號│12304號、第13944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7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3號│106年度審簡字第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106年3月10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7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3號│106年度審簡字第21號││├────┼───────────┼───────────┼───────────┤│判決│判決│106年4月10日│106年4月10日│106年4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是│├────────┼───────────┼───────────┼───────────┤│備註│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651號│2628號│2715號│├────────┼───────────┼───────────┼───────────┤││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附表編號18、19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6年度審訴││,曾經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8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字第2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8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13日│105年10月1日│105年10月2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2304號、第13944號│14962、106年度偵字│14962、106年度偵字第││││第2335號│2335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2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85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8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10日│106年5月9日│106年5月9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2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85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851號││││││││├────┼───────────┼───────────┼───────────┤│判決│判決│106年4月10日│106年6月19日│106年6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15號│5008號│5008號││├───────────┼───────────┴───────────┤││附表編號18、19所示之罪│附表編號20、2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曾經本院106年度審訴│度審易字第85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字第2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2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22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5734號│││├───┬────┼───────────┼───────────┼───────────┤││法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80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30日│││├───┼────┼───────────┼───────────┼───────────┤││法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807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備註│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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