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連仁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仁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仁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宣告刑),經先後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併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2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3至6所示4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等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及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即有期徒刑15年6月以上,17年10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鄭彩鳳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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