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親字第39號原告 武家萱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周廷諺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認領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認領子女部份新臺幣叁仟元、扶養費部分新臺幣貳仟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