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93號原告 曹德發 被告 李秋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柒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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