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744號債權人 陳秀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瑞姬 、 楊基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督促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
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附表支票票號0000000之支票發票日為「106年5月1日
」之記載是否有誤?㈢請區分對蘇瑞姬、楊基瑞各自請求金額為何?各自利息起
算日及利率各為何?㈣確認附表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之二張支票利息起日
為「106年2月28日」之記載是否有誤?㈤確認附表支票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七張支票發票人為「楊基瑞」是否有誤?㈥補正支票票號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㈦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蘇瑞姬」或「 蘇瑞基 」?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