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梁信江 代理人 湯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107年8月起至109年7月止)之工作、收入情形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或切結書)?另請說明如何計算此段期間之收入總額(包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
二、請重新說明聲請更生前兩年期間(107年8月起至109年7月止)之支出部分,「個人必要支出」與「扶養費」之項目及金額各為何?(請勿重複計算)
三、又聲請更生後(109年8月起迄今)之支出部分,「個人必要支出」與「扶養費」之項目及金額各為何?
四、前開二項部分,請確認聲請人之子女、母親有幾人可共負扶養義務?聲請人所列扶養費,請於扣除其他共同扶養人之分擔額後,再重新提出。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人即子女、母親)自107年8月迄今(母親部分,請說明至過世以前之領取情形),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殘障津貼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可領取之金額?又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七、請說明何以之前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債務協商後毀諾?並請提出相關資料。
八、請提出自107年8月起迄今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九、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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