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62號原告 李幸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漢傑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7,548,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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