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27號原告 粘富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承軒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二、被告吳承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郭娜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