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54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萬貳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伍拾萬伍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宜正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