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95號被告丙○○送達代收人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39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參佰萬捌仟參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