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4號聲請人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萬元,應繳聲請費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二、具狀補正相對人姓名、住址及聲請調解狀所稱之消費借貸契約書、借據影本,並提出聲請調解狀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