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902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趙景武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洪聖淼 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新臺幣200,000元,到期日未載,發票日為民國94年7月26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票係記名票據,其受款人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票據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記名票據須以背書轉讓,惟本件票據查無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之情事,聲請人既未能證明其票據權利,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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