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小調字第一三九五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住新竹縣關西鎮南山里九鄰上南片一一五巷八號,此有相
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屬違誤。爰依聲請人之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陳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