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莉樺受刑人陳儀君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莉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而由具保人提出上開金額具保在案,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通知並派警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再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居所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此有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堪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