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7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廖東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伍佰伍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柒萬叁仟柒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依上開金額按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