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余美莉
訴訟代理人 黃華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46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