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余美莉
訴訟代理人  黃華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46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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