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13號原告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永川 被告程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種坤 被告宥程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婉君 被告 連清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壹萬叁仟貳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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