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157號
原告 劉虹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同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