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 郭士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佳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第二項請求被告公開在社群網站道歉部分,係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千元(計算式:1000+3000=4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