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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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20號抗告人即聲請人中井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友亮 抗告人即聲請人朝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友亮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宇春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