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53號原告浚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泓升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
楊斯惟 律師被告佑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見興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郭群裕 律師 顏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字第62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剩餘之交貨款及驗收款,而訟爭之買賣契約,前曾經被告以原告交付之貨物給付不完全主張已解除買賣契約並訴請原告賠償損害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72號案件審理(下稱前案)判決後,經被告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上字第62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為兩造所各自陳明,並經本院調前案卷核閱無誤。前案所審理之系爭買賣契約是否已合法解除,牽涉到本件原告是否能再依系爭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剩餘貨款,故本院認在該案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