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2428號

原告 陳之漢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 律師

林采緹 律師

郭守鉦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亦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併請確認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陳之漢為「法定代理人」部分應否更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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