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6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屬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王啟明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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