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88號原告 陳睿璽 被告 林芷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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