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592號原告 陳舜卿 被告 張偉淳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103年度審易字第3377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4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正偉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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