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21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2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同日起至133年2月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同年月10日登記在案。相對人旋於同年月12日向伊借款10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9年2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76萬8,99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約定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
┌──────────────────────────────────────────┐│土地標示99年度拍字第212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縣市││││││││├──┼────┼───┼───┼───┼───┼──┼────┼─────┼────┤│1│臺北市│士林區│百齡│六│73│建│2796.00│55/14136│乙○○│└──┴────┴───┴───┴───┴───┴──┴────┴─────┴────┘┌──────────────────────────────────────────┐│建物標示99年度拍字第212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物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建築材料及房│(平方公尺)││││││││屋層數├───┬───┤││││││││樓層│附屬│││││││││面積│建物│││├──┼───┼────┼─────┼──────┼───┼───┼────┼────┤│1│63194│臺北市士│臺北市士林│鋼骨鋼筋混凝│第2層│陽臺│全部│乙○○││││林區○○○區○○街│土造(5層)│26.28│1.35││││││段六小段│325巷74之│││花臺││││││73地號│2號│││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