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25號原告 王詩羚 被告 邱憲良
劉銘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44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