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曹台興 被告 林成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0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郭瓊徽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