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1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268,733元【計算式:633平方公尺×25,701元=16,268,73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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