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延收字第1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延收字第1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延長收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延收字第126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邱豐光 代理人 王彥婷
方家琪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HOANGVANMANH( 黃文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黃文孟)延長收容。
理由┌───────┬───────────────────────┐│收容期間│受收容人自民國109年7月23日起暫予收容,經本院│││以109年7月31日109年度續收字第1362號裁定准予│││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1.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越南政府尚在查核受收容│││人之身分,其尚未獲准返國入境,因認屬旅行文件│││之欠缺。│││2.受收容人於107年3月27日來臺擔任製造業技工,│││自108年5月17日從雇主處逃逸,嗣於109年7月│││23日查獲,其於109年7月23日接受專勤隊詢問時│││陳稱其還想待在臺灣賺錢等語,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情形│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結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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